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張俊勝
張錦藝 王水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獻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月香 被告 李隆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李隆獻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隆獻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