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欣坤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文 訴訟代理人 林湘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欣坤鏵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鉅祐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28日│51,626元│GB0000000││││公司周玉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