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興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興(下稱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104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4年4月2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35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16罪)、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撤緩字第32號裁定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復因業務侵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易字第6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74罪)、3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下稱乙執行案),上開2執行案接續執行,有上開各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4年4月2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0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8月3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琪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