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江國任 原告與被告 鄭易清莊歆柔 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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