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健軒選任辯護人陳玉庭律師
沈明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