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告 蔡雅芬 被告 陳重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尤嘉偉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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