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14號
原   告  張藍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佩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法定代理人)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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