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14號
原 告 張藍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佩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法定代理人)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