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忠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