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5月4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500067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27日下午20時許。
(二)地點:台南縣新營市○○街○○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榮茂 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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