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