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梁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潤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原告以起訴狀所表明之請求金額,係400,000元及其利息(參見民事起訴狀以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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