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鍾友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李金鳳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8年9月20日│62,160元│QD739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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