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聖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貳玖捌柒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聖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0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298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2.55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沒收之物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保管,是聲請沒
收物之所在地屬本院管轄,本院自得依法受理,合先敘明。㈡前揭聲請意旨所載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且本案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0.2987公克);扣案之粉末2包送驗結果,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合計2.55公克),業經本院核閱卷宗(含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600108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屬實,前揭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