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14號
原 告 王煉照
被 告 粘春霖
上列原告因101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