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吳藝玄
姜禮瑋 張凱傑 被告 陳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