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陳世宗 送達代收人 徐孟琪 律師被告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之A女
(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5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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