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23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232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月24日上午10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304元及自民國94年5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95%計算之利息,暨自
9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契約變更約定書、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及利率變動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