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想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文想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許文想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公務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年09月08日110年09月08日110年08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513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28日111年01月28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7月04日111年07月04日111年08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599號(定應執行拘役6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7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