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黃金鵬
法定代理人 黃成健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被 告 張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冬山鄉,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