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2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9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5月1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社字第0953049470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5月6日上午5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2段92巷7號前。
(三)行為:明知上開地點並未發生火災,竟撥打電話,故意向
勤務指揮中心該管公務員謊報在上開地點發生汽車
火警。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邱聰明姚傑士劉逸昇周君穎郭丘福 之證述即
職務報告。
(二)火警派遣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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