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張家裕於民國(以下同)94年9月2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整,約定利率以8.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9月29日起至97年9月29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年11月28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37,783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9月29日),借款人張家裕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戶籍謄本、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