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姿葦

郭淑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陳谷鴻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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