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姿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陳谷鴻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