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被告占有之確實面積,若不能確定則應申請測量。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