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債權人 陳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鑫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0萬元、8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
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蔡鑫池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蔡鑫池(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11)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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