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 陳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種類│││人│(新臺幣)││(民國)│├──┼────┼─────┼──┼─────┼─────┼──────┤│支票│順源汽車│第一商業銀│陳軟│12,000元│LA0000000│110年2月1日│││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蔡建德 │公司士林分││││││││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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