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債權人 黃怡絹 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黃怡絹因與債務人 陳南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怡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