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蕭升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郭國樑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易字第9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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