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坤林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更土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林所犯如附表編號5、6、7、8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5、6、7、8所示,及與附表編號1、2、3、4、11、12所示已減刑之罪刑,並與附表編號9、10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坤林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
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
8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2條、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
雖本次減刑條例第5條未如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明定通緝而未自動歸案不得減刑之起訖時間,惟為期法律之安定性及公平性,應比照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以經通緝而未在施行之日起(7月16日)至12月31日止自動到案者,不適用減刑規定。且前開規定應係鼓勵通緝犯應儘快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即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是除鼓勵通緝犯自動歸案外,實亦有失權之效果,是條文之解釋自應採限縮解釋,僅就條文所明定之情形予以適用,是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者,而於96年7月16日該條例施行前即遭逮捕者,並未明定不得減刑,自不得逕以條文之擴張解釋剝奪被通緝人受減刑寬典之機會,而應回歸減刑條例第2條之「原則減刑,例外不減刑」之原則,予以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8號、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蔡坤林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正前刑期最高為二十年,修正後為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經查:
㈠、受刑人蔡坤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7、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受刑人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4月16日、96年5月8日、96年5月14日,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通緝,惟受刑人於96年5月14日遭緝獲歸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開研討結果,受刑人應不受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7、8所示之罪,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㈡、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11、12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96年度虎簡字第354號、96年度上易字第685號、101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6月、5月、8月、7月,減為4月、4月、3月、2月15日、4月、3月15日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10之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判決書7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7、8所示之犯罪減刑,並與其所犯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2、3、4、11、12之犯罪所處之刑,及所犯附表編號9、10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畫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95年9月14日採尿回溯前96│95年9月14日採尿回溯前96│││為95年6月6日)│小時內│小時內(聲請書誤載為95年│││││9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2│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2│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2││年度案號│7號、第1459號、96年度毒│7號、第1459號、96年度│7號、第14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2號、第743號、│毒偵字第162號、第743號│偵字第162號、第743號、│││第1078號│、第1078號│第10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日期│96年8月14日│96年8月14日│96年8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號││├───┼────────────┼────────────┼────────────┤││日期│96年9月8日│96年9月8日│96年9月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符合│符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83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83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83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9號)。│9號)。│9號)。│││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4年。│4年。│4年。│└───────┴────────────┴────────────┴────────────┘┌───────┬────────────┬────────────┬────────────┐│編號│4│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8日至96年1月29│95年10月12日採尿回溯前72│95年10月12日採尿回溯前72│││日│小時內│小時內││││││├───────┼────────────┼────────────┼────────────┤│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332│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年度案號│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虎簡字第354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日期│96年7月25日│97年6月6日│97年6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虎簡字第354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日期│96年10月1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符合│符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99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9號)。│9號)。│9號)。│││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4年。│4年。│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5日│96年3月25日│96年5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年度案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日期│97年6月6日│97年6月6日│97年6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日期│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符合│不符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不得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9號)。│9號)。│9號)。│││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4年。│4年。│4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故買贓物│寄藏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5月13日│96年5月13日│96年3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663│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663││年度案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號、96年度偵緝字第159號│號、96年度偵緝字第1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聲請書漏載96年度偵字第│(聲請書漏載96年度偵字第││││2663號)│26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聲請書誤載為96年│96年度易字第314號│96年度易字第314號││││度)訴字第372號││││├───┼────────────┼────────────┼────────────┤││日期│97年6月6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2號│96年度上易字第685號│101年度台非字第61號││├───┼────────────┼────────────┼────────────┤││日期│97年6月23日│96年11月21日│101年2月2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不符合│符合│符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得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3│雲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號│247號│││9號)。│││││②編號1至10前曾定執行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