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四│││││├─┼───────────────┼──────────────┼────┼───┼────┼───┤│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六│││││└─┴───────────────┴──────────────┴────┴───┴────┴───┘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