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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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雲瑋
代 理 人  曾國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弘謀 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房屋稅籍資
料),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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