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政賢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佳穎 上列二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孟良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聖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