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62號

聲請人 蔡春玉

蔡春梅

上列聲請人 陳報 被繼承人 蔡章權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章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路000號)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章權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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