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423號聲請人 林芬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路○○巷○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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