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72號上訴人段 劉碧琴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複代理人 楊偉毓 律師被上訴人 姚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