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甲00000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甲0被告 邱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5年度審軍侵訴字第1號、
105年度軍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