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73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黃威
       陳怡君
被   告  彭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申領現金卡
使用,惟被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2,702元及利息未清
償,後泛亞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挺鈞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挺鈞公司),挺鈞公司再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下稱豐邦公司),嗣豐邦公司再讓與原告,乃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經濟部函文、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
往來明細查詢單、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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