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以對於判決確定後,因認定事實錯誤,具有法定再審之事由,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之原審法院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前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欽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鈴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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