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971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王裕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件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7年4月19日即已遷入現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迄今,有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