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按對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簡易第二審程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又法院認為上訴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核,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95年10月18日上訴狀所載意旨,乃係對本院合議庭依簡易程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所不服,而提出上訴,依首開說明,該上訴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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