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盈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43,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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