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0號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7年3月27日│百分之3.51│97年4月2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1│1,792,057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27日│百分之4.06│97年2月2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2│2,795,829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