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聲請人 申珮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編號4所示財產,以「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項解繳到院後,再將解繳到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6月25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8月12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依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其於開始清算時,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股票,其中221股為債務人自行保管實體股票,其餘22股存放於第三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此243股股票業經分別由債務人提出到院與經本院為清算登記扣押在案,此有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經債務人陳報實體股票到院後,其代理人電稱債務人無法提出現款以代股票之變價,故本院將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項解繳到院後,再將解繳到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至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存款因不足支付銀行將存款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將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永豐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73元。
2、台灣銀行存款:251元。
3、郵局存款:497元。
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243股加計461元之現金股利:依110年6月25日之收盤價62.1元計算,共計15,551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