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9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劉耀宗

被告 王禎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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