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 江美能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謝保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