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明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殘渣袋肆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明家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殘渣袋4個,經檢驗機關以乙醇溶液沖洗後進行鑑驗分析結果,均檢出屬於違禁物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該等毒品附著於上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32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7月22日依法停止戒治,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於為警查扣之殘渣袋4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1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4頁),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上開物品因有第一級毒品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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