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慧卿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
請提出自105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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