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17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宥翔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