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4155號
上 訴 人 頂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