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位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