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春茂陳麗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293,367元」及「應由債務人王春茂及陳麗霞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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